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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

发布时间:2014-01-17  阅读:955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税务总局要求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要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其中,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困难减免税批准情况。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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